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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业优惠政策摘录


    1、鼓励利用国有荒山、荒地造林种草,实行谁造林种草、谁经营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政策。国有荒山、荒地依法出让给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土地使用权,进行造林、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,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,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。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条件的,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、出租、抵钾。土地愈来使用权期限届时满后,可以申请续期,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、荒山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、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,可以通过承包、租赁、拍卖等方式取得50年内的土地使用权,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条件的,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、转让(租)、抵押。(注:渝府发[2001]26号)
    2、外来投资者投资于我市农业、种植(养殖)业,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待遇。(注:渝府发[2000]62号)
    3、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荒山、荒地、荒土(即生荒地)、荒水从事农业科技开发项目和生态农业建设项目,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税5年;开发应税农业特产品,从取得收入的当年免征10年农业特产税。(注:渝府发[2001]14号)
    4、从事农业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,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,经税务机关批准,在10年内按应纳税额减征15%-30%的企业所得税。(注:渝府发[2001]14号)
    5、对尚未确定使用权的未利用土地进行开的外商投资企业,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5年农业税或免征10年农业特产税。(注:渝府发[2001]14号)
    6、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农业开发及电站、机场、公路、桥梁、码头、水厂(不含管网部分)、水利、环保等基础投放建设并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,执行该土地级别最低地价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将应收土地收益的50%挂帐,自批准用地之日起6年内付清。涉及新增用地的,按照法定标准下限收取耕地开垦费;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,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(注:渝府发[2001]14号)
    7、外商投资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,其场地使用费减半征收。其中从事农林、牧、渔业生产和科技、教育、卫生事业,电站、机场、公路、桥梁、港口、码头、水厂(不管网部分)、水利、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的,免缴场地使用费。(注:渝府发[2001]14号)

主办

主办:重庆市北碚区农业委员会    承办:北碚区农业委员会信息科

  联系电话:023-68288778   传真:023-68288778   

电子邮件地址:bbqnwxxk@163.com

    地址:重庆市北碚区天生新村134号  邮政编码:4007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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